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維護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學生合法權益,依據《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令第41號)和《學校章程》,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具有我校學籍的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
第三條 給予學生處分,堅持教育與懲戒相結合,與學生違法、違紀行為的性質和過錯的嚴重程度相適應,做到證據充分、依據明確、定性準確、程序正當、處分適當。
第四條 對違紀學生處分的種類有警告、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開除學籍五種。
第二章 違紀行為和處分
第五條 違反憲法,反對四項基本原則、破壞安定團結、擾亂社會秩序的,視情節輕重,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第六條 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受到司法、執法部門處罰的,視情節輕重,給予下列處分:
(一)被治安警告或罰款的,給予嚴重警告、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
(二)被判處罰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緩期執行或行政拘留等處罰的,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三)被判處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罰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四)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未受到司法、執法部門處罰的,視情節輕重,給予嚴重警告、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
第七條 擾亂正常教育教學秩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紀律處分:
(一)一學期內曠課達一定學時的(課程教學期間按實際上課時數計算,畢業論文、設計、實習等非課程教學期間每天按 6 學時計算),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下列處分:
1.10學時及以上 40 學時以下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記過處分;
2.40 學時及以上的,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二)考試違紀、作弊或學術不端行為的,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以下處分:
1.考試違紀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
2.考試作弊、協同作弊情節較輕的,給予記過處分;
3.代替他人參加考試、使用通訊設備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試試題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嚴重作弊或擾亂考試秩序行為的,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考試、組織作弊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4.抄襲、剽竊他人成果等的,根據學校認定結果,給予警告直至開除學籍處分。 學位論文、公開發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襲、篡改、偽造等學術不端行為,或者代寫論文、買賣論文的,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三)其他擾亂正常教育教學秩序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直至開除學籍處分。
第八條 擾亂正常生活秩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紀律處分:
(一)打架未受到司法、執法部門處罰的,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下列處分:
1.未致他人受傷的,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
2.致他人受傷的,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
3.策劃、慫恿、挑唆他人打架并造成打架后果的,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故意打架肇事的,從重處分;
4.故意為他人作偽證使調查造成困難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
5.凡因打架致他人人身及財產受到損害的,除給予相應處分外還應承擔受害者的醫療費和其他經濟損失;
6.在人身和財物受到非法侵害時所采取的正當防衛行為的,根據行為的后果可免予處分或從輕處分。
(二)違反學生公寓管理相關規定的,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以下處分:
1.宿舍內存放、使用酒精爐、煤油爐、電爐、熱得快等易燃、易爆、有毒、放射性違禁物品的,給予警告直至開除學籍處分;
2.宿舍內吸煙、飼養寵物等行為經勸阻屢教不改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
3.未經學校允許留宿他人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
4.無故晚歸、曠宿或影響他人正常學習休息等行為屢教不改及違反學生公寓管理其他規定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
(三)其他擾亂正常生活秩序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直至開除學籍處分。
第九條 擾亂正常公共場所管理秩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紀律處分:
(一)故意損壞公共或他人財物的,除照價賠償外,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直至開除學籍處分。
(二)行為舉止不文明,侮辱、誹謗他人,未造成嚴重后果的,給予記過及以下處分;造成嚴重后果的,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三)違反國家和學校關于網絡使用的有關規定的,依據情節輕重或所造成的損失,給予警告、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四)在校內進行宗教活動屢教不改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
(五)其他擾亂正常公共場所管理秩序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直至開除學籍處分。
第十條 其它違紀行為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直至開除學籍處分。
第十一條 受到紀律處分經教育不改的,再次違紀時加重處分;三次受到紀律處分屢教不改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留校察看期內,再次違紀應受到紀律處分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三章 處分的程序
第十二條 處分的作出
(一)學校職能部門、學院或相關責任人發現學生有違紀行為時,應首先加以阻止,并收集固定證據、查清認定事實。 由相關職能部門、學院出具書面定性材料并送達學生工作處。
(二)在對學生作出處分決定之前,學院應當告知學生作出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并告知學生享有陳述和申辯的權利。 在聽取學生的陳述和申辯后,根據實際情況確定擬受處分的種類,學生本人在擬處分學生談話告知記錄表中簽字確認。 如本人拒絕簽字,由在場的兩名見證人簽字證明。
(三)學校對學生作出處分,應當出具處分決定書。 處分決定書包括學生的基本信息、作出處分的事實和證據、處分的種類依據期限、申訴的途徑和期限以及其他必要內容。
(四)學校作出的處分決定,自決定作出之日起生效。
第十三條 處分的送達
(一)學校在作出處分決定后的10個工作日內,須將處分文件直接送達受處分學生本人,受處分學生在處分文件上簽字;
(二)如本人拒絕簽字,則以留置方式送達并由在場的兩名見證人簽字證明;
(三)已離校的,采取郵寄方式送達;
(四)難于聯系的,利用學校網站、新聞媒體等以公告方式送達,自公告發布之日起60日,即視為生效。
第十四條 處分的申訴
(一)如果受處分學生對處理決定有異議,可以在收到處分決定書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對學生提出的申訴進行復查,并在接到書面申訴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做出復查結論并告知申訴人。 需要改變原處分的,由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交學校重新研究決定。
(二)學生對復查決定有異議的,在接到學校復查決定書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可以向省教育廳提出書面申訴。
(三)自處分或者復查決定書送達之日起,學生在申訴期內未提出申訴的視為放棄申訴,學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訴。
第十五條 處分的解除
(一)受到處分的學生可根據其表現予以解除處分。 其中,警告、嚴重警告原則上在3個月后解除處分;記過原則上在6個月后解除處分;留校察看原則上在12個月后解除。
(二)受警告、嚴重警告處分的,處分到期后經本人申請、所在學院同意后解除;受記過、留校察看處分的,處分到期后經本人申請,本班同學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輔導員或班主任作出鑒定,所在學院同意,報學生工作處審核批準后解除。
(三)畢業前一學期受到紀律處分且無悔改表現的,原則上不予解除。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六條 處分的管理
(一)學生處分的主管部門是學生工作處;
(二)記過及以下處分,由學院提出意見,學生工作處研究決定;
(三)留校察看處分,由學院提出意見,學生工作處審核,報分管校領導批準;
(四)開除學籍處分,由學院提出意見,學生工作處審核,相關部門進行合法性審查后,經校長辦公會(或校長授權的專門會議)研究決定,報省教育廳備案;
(五)跨學院的或公共場所發生的學生違紀事件,由學生工作處牽頭,相關部門、學院配合處理。
第十七條 接受高等學歷繼續教育的學生、港澳臺僑學生、國際學生的違紀處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2017年9月1日起實行,《學校學生違紀處分條例》(濟大校字〔2012〕97號)同時廢止。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學生工作處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