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綜合測評是對學生實現教育管理的有效手段,是高等學校實現人才培養目標的具體體現,也是對學生在校期間發展進步、成長成才的重要評價方法。 為激發學生刻苦學習、奮發向上,促進其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依據《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普通高等學校學生行為準則》等文件精神,結合我校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具有我校正式學籍的全日制本科生(其中臺港澳僑學生、國際學生辦法另行規定)。
第二章 基本原則
第三條 堅持立德樹人為根本任務,遵循教育規律和學生身心發展規律,培養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
第四條 發揮評價過程的激勵導向作用,評價結果作為學生評優評獎的主要依據。
第五條 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 學校成立學生綜合測評領導小組。學校分管學生工作的校領導任組長,有關部門負責人任副組長,各學院分管學生工作的黨委副書記為成員。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學生工作處。
第七條 學院成立學生綜合測評評議小組。 學院分管學生工作的黨委副書記任組長,學生工作辦公室主任任副組長,輔導員、班主任等為成員。
第八條 班級成立學生綜合測評認定小組。班主任任組長,學生干部和學生代表為成員。成員一般不少于班級總人數的20% 。
第四章 測評內容及評價辦法
第九條 綜合測評由學生的綜合素質評價和學業水平評價兩部分構成。
綜合測評成績計算辦法為:
綜合測評成績 = 綜合素質評價成績 ÷ 20 × 25% + 學業水平評價成績 × 75% 。
根據四舍五入規則,各項成績精確到小數點后4位數。
第十條 綜合素質評價
綜合素質評價成績滿分為100分,由思想品德行為習慣(滿分30分)和綜合能力表現(滿分70分)組成。 由各學院根據以下綜合素質評價結構,結合學院實際,制定科學合理的《思想品德行為習慣班級民主評議辦法》和《綜合能力表現評價細則》。 《綜合能力表現評價細則》要涵蓋學生基礎能力評價和優秀特長激勵兩個方面,鼓勵學生實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務、自我教育、自我監督。 各學院評議辦法、評價細則報學校學生綜合測評領導小組辦公室審核、備案。
(一)思想品德行為習慣(滿分30分)主要考察學生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遵守公民基本道德規范及日常行為規范等情況,由政治素養、品德修養、紀律觀念和誠信評價四部分組成,采用班級民主評議的方式進行。
1.政治素養(10分)考察學生理想信念、愛國主義、價值觀、意志品質等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方面的表現情況。
2.品德修養(10分)考察學生社會公德、職業道德、家庭美德、個人品德等方面,具體為日常生活中文明禮貌、與人友善、助人為樂、心態理性平和、保護環境、愛護公物、懂得感恩、節約意識、個人衛生等方面表現情況。
3.紀律觀念(5分)考察學生遵紀守法、課堂考勤、公寓自我管理、參與大型集體活動等方面表現情況。
4.誠信評價(5分)考察學生學業、學術、品行等誠信方面表現情況。
班級學生綜合測評認定小組組織全體同學根據每位同學的現實綜合表現,進行民主評議,匯總時分別去掉10%的最高分和最低分(四舍五入),所得平均分即為該項得分。
(二)綜合能力表現(滿分70分)主要考察學生在各類評優樹先、社會工作、社會實踐、創新創業、文體活動、公益勞動等方面的參與積極性和所取得的成績,由基礎分和能力分組成,采用不超滿分累計加分的方式進行。
1. 基礎分(20分)包括第二課堂成績單、公益勞動、體質健康、宿舍管理四個方面成績。 學年內第二課堂成績每獲得 0.5積分者基礎分記0.25分,滿分5分;學年內每完成一次公益勞動次者基礎分記 0.5分,滿分5分;學年內體質健康測試成績達60分及以上者,基礎分記5分;學年內學校宿舍安全文明衛生檢查平均成績60分及以上者,基礎分記5分。
2.能力分(50分)。 學生按照學院《綜合能力表現評價細則》,自主申報在各類評優樹先、社會工作、社會實踐、創新創業、文體活動、公益勞動、宿舍成績等方面取得的成績,由班級學生綜合測評認定小組依據學院《綜合能力表現評價細則》審核得分。
第十一條 學業水平評價
學業水平評價成績根據《學校本科學生學分制管理暫行規定》的相關規定,采用平均學分績點(GPA)作為評價指標。 成績以教務處提供學生所修讀的課程成績為準,學生對修讀課程和課程成績有異議,按照《學校本科學生學分制管理暫行規定》等相關規定進行申請處理。
第五章 成績使用
第十二條 依據綜合測評成績確定學校本科生獎學金等級,每學年以班級為單位評定一次。 獎學金分三等,比例為學生總數的32% ,其中一等獎7% ,二等獎10% ,三等獎 15% 。一等獎學金獎勵標準為每人1000元/年,二等獎學金獎勵標準為每人700元/年,三等獎學金獎勵標準為每人500元/年。拔尖創新人才培養實驗班等班級獎學金比例,學院可根據實際情況進行適當調整,總數原則上不超過班級總人數的64% ;同比例增加:一等獎14% ,二等獎 20% ,三等獎30% 。
第十三條 獎學金的限制條件
(一)學年內班級綜合測評排名未達班級前50%(拔尖創新人才實驗班前80%);
(二)學年內因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校規校紀受到處分未解除者;
(三)學年內體質測試未達 70 分者;
(四)學年內公益勞動次數未達規定次數者;
(五)學年內未依法履行相關義務者;
(六)學年內其他不符合獎學金評選條件者。
受限學生取消當學年獎學金評選資格,只參加排名,名額可遞補。
第十四條 獎學金的發放
各學院將獎學金評定結果報計劃財務處,計劃財務處按評定結果將獎學金直接劃入學生個人的銀行卡帳戶。
第六章 組織實施
第十五條 學校學生綜合測評領導小組全面領導本科學生綜合測評工作,負責該項工作的指導、組織與審核等工作。 各學院學生綜合測評評議小組按照學校要求負責本學院綜合測評的組織、審核、報送等工作。 班級學生綜合測評認定小組負責本班級綜合測評工作的具體實施等工作。
第十六條 學生綜合測評工作每學年一次,實行線上評審。 非畢業班每年9—10月實施,畢業班每年6月實施。
第十七條 班級學生綜合測評成績由學生綜合測評認定小組審核后班主任線上填報發布,班級線上公示3天無異議后,學院學生綜合測評評議小組線上進行審核。
第十八條 學院學生綜合測評評議小組對本學院所有班級綜合測評工作進行審核,按照班級學生綜合測評成績和限制條件填報獎學金等級后線上發布,學院線上公示3天無異議后,由學院黨委副書記審核通過,經學院黨政聯席會議研究通過后報送學校學生綜合測評領導小組辦公室線上審核、備案。
第十九條 學生申訴與投訴
如學生對綜合測評成績有異議,可向學院學生綜合測評評議小組提出實名書面申訴,評議小組收到申訴申請3個工作日內根據學校和學院相關規定作出審核結論并向申訴人說明。 如申訴人對學院審核結論或綜合測評工作仍有異議,可向學校學生綜合測評領導小組辦公室提交實名書面投訴,領導小組辦公室收到投訴申請5個工作日內作出最終審核結論。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17級學生開始執行。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學校學生綜合測評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